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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本院准將98年度司執字第12486號執行事件,在本院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1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確定前停止本件強制執行云云,惟經查本件聲請人無前開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法定原因(即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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