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43號聲 請 人 林哲明即宜誠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臺灣菸酒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31日 │25,200元 │AB0000000 │00000000│ │ │限公司花蓮營業│限公司花蓮分行│ │ │ │1709 │ │ │處 │ │ │ │ │ │ ├──┼───────┼───────┼───────┼───────┼─────┼────┤ │002 │臺灣菸酒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31日 │19,950元 │AB0000000 │00000000│ │ │限公司花蓮營業│限公司花蓮分行│ │ │ │1709 │ │ │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