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5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林田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約定付款地為花蓮縣萬榮鄉,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本票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59號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 │ (新 台 幣) │ │ │├──┼───────┼────────┼───────┼───────┤│001 │97年1月13日 │900,000元 │99年1月12日 │CH725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