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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8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林田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本票裁定,經本院於99年7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相關資料「債務人林田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99年7月14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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