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本院准將98年度司執字第12486號執行事件,在本院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1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確定前停止本件強制執行云云,惟經查本件聲請人無前開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法定原因(即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