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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湯文章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國立東華大學法人
  • 被告
    裕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0號原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裕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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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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