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華逵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台幣)│ │ │├──┼───────┼───────┼──────┼─────┼─────┼────┤│001 │新生書局吳玉枝│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12月31日│57,741元 │QY0000000 │067187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花蓮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