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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東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合一石業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99年1月10日 │60,600元 │AI0000000 │023-20-0││ │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17675 ││ │ │花蓮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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