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6號聲 請 人 林哲明即宜誠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臺灣菸酒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31日 │25,200元 │AB0000000 │00000000│ │ │限公司花蓮營業│限公司花蓮分行│ │ │ │1709 │ │ │處 │ │ │ │ │ │ ├──┼───────┼───────┼───────┼───────┼─────┼────┤ │002 │臺灣菸酒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31日 │19,950元 │AB0000000 │00000000│ │ │限公司花蓮營業│限公司花蓮分行│ │ │ │1709 │ │ │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