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9號
- 聲請人
- 胡世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票據因失竊,持票人即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99年02月25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已於99年03月11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09個月,至於99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到 期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001 │柏陞工程行郭俊│有限責任花蓮第│99年5月18日 │200,000元 │104272 │0000000000││ │毅 │二信用合作社富│ │ │ │00000-00-0││ │ │國分社 │ │ │ │2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