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五五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五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禮山 男三十一歲( 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生)
身分証統一編號:Z一二○五九二八○一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鍾禮山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藍波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