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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五五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淑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禮山 男三十一歲( 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生)

            身分証統一編號:Z一二○五九二八○一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鍾禮山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藍波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淑媛

書 記 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五五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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