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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三九三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三九三號

原告
洪偉哲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住花蓮縣○○鄉○○街○○○巷○○○號
被告
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右原告與被告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詹 益 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陳 雅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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