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三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陳雅敏
- 當事人洪偉哲、兼、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洪偉哲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住花蓮縣○○鄉○○街○○○巷○○○號 被 告 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右原告與被告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二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詹 益 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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