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三九三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三九三號
- 原告
- 洪偉哲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美吟 住花蓮縣○○鄉○○街○○○巷○○○號
- 被告
- 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仕榮
右原告與被告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