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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C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C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訴訟代理人
鄭寶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穫B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楊 碧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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