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C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C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鄭寶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穫B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