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一0六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一0六號
- 原告
- 花蓮廣告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花蓮市○○○路○○號七樓之二
- 法定代理人
- 蔡錫卿
- 被告
- 李政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一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二件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