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三八五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三八五號
- 原告
- 立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承信
- 被告
- 林彩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外,尚有裁判費一萬九千八百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