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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蕭廣政鄭光婷蘇姵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東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蕭廣政

                    法官 鄭光婷

                    法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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