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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三八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鄭光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八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營利,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柒拾壹張、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伍拾貳套(共壹佰零肆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及影音光碟片內灌製之內容,分別係附表

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所錄製發行,為各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且前開音樂及影音光碟片均係侵害各該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竟意圖攜至花蓮縣花蓮市南濱公園內以每片新臺幣五十元之價格販售於不特定之人,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持有之,故而侵害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為警持搜索票在其所使用之車號HU-四0五三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並扣得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一百0五張、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一百七十一套(其中盜版音樂光碟片三十四張、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百十九套未據告訴)。

二、本案證據除下列更正部分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⑵所示之「楊金生在玉里分局...勾選之該會所代理告訴權項目共七十七片」應更正為「楊金生在玉里分局...勾選之該會所代理告訴權項目共七十一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⑵所示之「...著作人暨侵害物數量清冊一份共五十四部影片(一0八片)」應更正為「...著作人暨侵害物數量清冊一份共五十二部影片(一0四片)」。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之意圖營利,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將同一事實誤引用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法條,顯有疏誤,茲更正之。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七十一張、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五十二套(共一百0四張),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另持有未據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三十四張、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一百十九套,此部分行為亦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罪嫌云云。惟查:

(一)檢察官所指被告此部分犯行,涉犯之法條應更正為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之罪,合先敘明。

(二)按「本章之罪,需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定有明文。被告此部分犯行既係告訴乃論之罪,遍查全卷結果,告訴權人復未提出告訴,本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六款、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逕為簡易判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鄭 光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 著作物名稱       │著作權人                    │數量    │
├───┼─────────┼──────────────┼────┤
│ 一   │ 勁歌金曲、男生No1│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張    │
├───┼─────────┼──────────────┼────┤
│ 二   │ 星願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張    │
├───┼─────────┼──────────────┼────┤
│ 三   │ 海豚灣戀人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七張    │
├───┼─────────┼──────────────┼────┤
│ 四   │ 向左走向右走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張    │
├───┼─────────┼──────────────┼────┤
│ 五   │ 薔薇之戀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張    │
├───┼─────────┼──────────────┼────┤
│ 六   │ 七年級生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張    │
├───┼─────────┼──────────────┼────┤
│ 七   │ 狂愛龍捲風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四張    │
├───┼─────────┼──────────────┼────┤
│ 八   │ 麻辣鴛鴦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張    │
├───┼─────────┼──────────────┼────┤
│ 九   │ KONE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三張    │
├───┼─────────┼──────────────┼────┤
│ 十   │ 孔令奇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張    │
├───┼─────────┼──────────────┼────┤
│ 十一 │ 算你狠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五張    │
├───┼─────────┼──────────────┼────┤
│ 十二 │ 陳曉東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張    │
├───┼─────────┼──────────────┼────┤
│ 十三 │ 國語暢銷排行榜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一張    │
├───┼─────────┼──────────────┼────┤
│ 十四 │ 丸子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一張    │
├───┼─────────┼──────────────┼────┤
│ 十五 │ 周立銘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一張    │
├───┼─────────┼──────────────┼────┤
│ 十六 │ 李泉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張    │
├───┼─────────┼──────────────┼────┤
│ 十七 │ 情歌教父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一張    │
├───┼─────────┼──────────────┼────┤
│ 十八 │ 何日君再來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張    │
├───┼─────────┼──────────────┼────┤
│ 十九 │ 西街少年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一張    │
├───┼─────────┼──────────────┼────┤
│ 二十 │ 我的麥克風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三張    │
├───┼─────────┼──────────────┼────┤
│ 二一 │ 好MAN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張    │
├───┼─────────┼──────────────┼────┤
│ 二二 │ 第八號當鋪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張    │
├───┼─────────┼──────────────┼────┤
│ 二三 │ 尋找周杰倫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三張    │
├───┼─────────┼──────────────┼────┤
│ 二四 │ 陳奕迅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四張    │
├───┼─────────┼──────────────┼────┤
│ 二五 │ 周華建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張    │
├───┼─────────┼──────────────┼────┤
│ 二六 │ 雨生歡喜城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四張    │
├───┼─────────┴──────────────┼────┤
│ 合計 │                                                │七十一張│
└───┴────────────────────────┴────┘
附表二:
┌───┬─────────┬──────────────┬────────┐
│編號  │ 著作物名稱       │著作權人                    │數量(每套二片)│
├───┼─────────┼──────────────┼────────┤
│一    │ 神鬼奇航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套            │
├───┼─────────┼──────────────┼────────┤
│二    │ 火柴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套            │
├───┼─────────┼──────────────┼────────┤
│三    │ 平民天后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套            │
├───┼─────────┼──────────────┼────────┤
│四    │ 駭客任務完結篇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十五套          │
├───┼─────────┼──────────────┼────────┤
│五    │ 向左走向右走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一套            │
├───┼─────────┼──────────────┼────────┤
│六    │ 毀滅倒數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二套            │
├───┼─────────┼──────────────┼────────┤
│七    │ 怒海爭鋒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三套            │
├───┼─────────┼──────────────┼────────┤
│八    │ 天降奇兵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三套            │
├───┼─────────┼──────────────┼────────┤
│九    │ 免死金牌         │美商環球影片有限責任合夥    │九套            │
├───┼─────────┼──────────────┼────────┤
│十    │ 真情假愛         │美商環球影片有限責任合夥    │二套            │
├───┼─────────┼──────────────┼────────┤
│十一  │ 反恐特勤組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二套            │
├───┼─────────┼──────────────┼────────┤
│十二  │ 絕地戰警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三套            │
├───┼─────────┼──────────────┼────────┤
│十三 │ 致命ID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套            │
├───┼─────────┼──────────────┼────────┤
│十四  │ 槓上富家女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四套            │
├───┼─────────┼──────────────┼────────┤
│十五  │ 偷天換日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三套            │
├───┼─────────┴──────────────┼────────┤
│合計  │                                                │五十二套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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