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東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蕭廣政 法官 鄭光婷 法官 蘇姵文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