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沈士亮
- 當事人潘瑛珍即聯盛食品行、東富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原 告 潘瑛珍即聯盛食品行 被 告 東富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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