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
- 原告
- 潘瑛珍即聯盛食品行
- 被告
- 東富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