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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碧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26號

原告
愛奧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霖
被告
富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首鴻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2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黃 銳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704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楊碧惠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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