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147號 原 告 海福砂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顯渠 被 告 賴正堂即磊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100 年度花小字第147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5日下午4 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點呼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元,及自中華民國99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法 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