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4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147號
- 原告
- 海福砂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顯渠
- 被告
- 賴正堂即磊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100 年度花小字第147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5日下午4 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蘇昭文朗讀案由。
點呼兩造均未到庭。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元,及自中華民國99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