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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沈士亮

  • 當事人
    潘瑛珍即聯盛食品行東富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原   告 潘瑛珍即聯盛食品行 被   告 東富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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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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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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