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

原告
潘瑛珍即聯盛食品行
被告
東富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