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楊碧惠
- 法定代理人李俊霖、劉首鴻
- 原告愛奧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26號 原 告 愛奧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霖 被 告 富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首鴻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2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楊碧惠 書記官:林香君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704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林香君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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