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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4號

原告
劉金主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告
莊明憲
被告
協進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郅潔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 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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