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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沈培錚沈培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

原告
蔣佳達
被告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卿
被告
張傳義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莊月娟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元,應自民國(下同)10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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