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花小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張 婷 被 告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花小字第1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 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壹、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18元,及其中新台幣27,344元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貳、訴訟標的:信用卡契約。 參、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被告未繳清之金額按月計算之違約金。查被告自民國94年8月8日起至95年2 月19日止共消費記帳30,018元(其中27,344元為消費款)未按期給付,有被告署名之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單查詢資料等件可證。被告則不否認本件消費簽帳債務,僅以其中一筆消費簽帳「電話預借15,000元」,係其向訴外人利吉威國際有限公司購買商品,唯其未收到貨品,已向該公司申請解約並於花蓮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等語置辯,然此係被告與訴外人利吉威國際有限公司間履約及損害賠償爭議,其等於花蓮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並無拘束原告之效力,原告既依其與被告間之信用卡契約,墊付被告記帳消費之金額予特約商店,依約即得請求被告清償簽帳清費之債務,故應准原告所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