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15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小字第158號
- 原告
- 林易錚即欣欣企業社
- 被告
- 陳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繳納不足之裁判費500元,該通知已於101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