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28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 訴訟代理人
- 彭鈺翔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 被告
- 阿波羅創意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雅柔 住花蓮市○○路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286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徐宏恩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壹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