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 原 告 蔣佳達 被 告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卿 被 告 張傳義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莊月娟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元,應自民國(下同)10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