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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沈培錚沈培錚

  • 當事人
    蔣佳達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張傳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 原   告 蔣佳達 被   告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卿 被   告 張傳義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莊月娟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元,應自民國(下同)10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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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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