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
- 原告
- 蔣佳達
- 被告
-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卿
- 被告
- 張傳義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莊月娟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元,應自民國(下同)10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