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18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186號
- 原告
- 黃正南
- 被告
- 銘石大理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基
- 訴訟代理人
- 王政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943 號顏華鶯所涉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顏華鶯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3943 號偽造有價證券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