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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1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186號

原告
黃正南
被告
銘石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基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943 號顏華鶯所涉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顏華鶯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3943 號偽造有價證券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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