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徐文福、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289號原 告 徐文福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