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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李可文

  • 當事人
    顏協隆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4號原   告 顏協隆 訴訟代理人 顏娜玲 被   告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錡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月30日下午3時30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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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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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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