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李可文
- 當事人顏協隆、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4號原 告 顏協隆 訴訟代理人 顏娜玲 被 告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錡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月30日下午3時30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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