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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

原告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務登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彬
被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蓮
訴訟代理人
謝琨源
訴訟代理人
羅淑惠
被告
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凭翺
訴訟代理人
謝琨源

      羅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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