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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楊碧惠

  • 原告
    潘進輝
  • 被告
    王明雄即億隆發工程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88號原   告 潘進輝 被   告 王明雄即億隆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日下午2時55 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到院閱卷,並於10日內具狀說明請求對象係「⒈王明雄,⒉億隆發工程行」或「⒈王明雄,⒉億隆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仁傑)」。 三、原告應於下次庭期提出租用契約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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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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