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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61號

上訴人
長風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萱
被上訴人
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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