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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玉小字第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玉小字第5號

原告
林桂鳳即瑞祥汽車電機行
被告
蘇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建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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