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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玉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李可文

  • 原告
    林桂鳳即瑞祥汽車電機行
  • 被告
    蘇建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玉小字第5號原   告 林桂鳳即瑞祥汽車電機行 被   告 蘇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建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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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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