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玉小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玉小字第5號
- 原告
- 林桂鳳即瑞祥汽車電機行
- 被告
- 蘇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建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