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玉小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玉小字第5號
- 原告
- 林桂鳳即瑞祥汽車電機行
- 被告
- 蘇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