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玉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玉小字第5號原 告 林桂鳳即瑞祥汽車電機行 被 告 蘇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