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胡小玲
- 被告
- 大玉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旭晃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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