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原 告 胡小玲 被 告 大玉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晃 訴訟代理人 謝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