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

原告
胡小玲
被告
大玉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晃
訴訟代理人
謝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