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10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102號
- 原告
- 蕭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雄彰
- 被告
- 謝東輝即佳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謝東輝即佳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3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