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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1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102號

原告
蕭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雄彰
被告
謝東輝即佳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謝東輝即佳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3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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