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102號原 告 蕭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雄彰 被 告 謝東輝即佳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謝東輝即佳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3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