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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25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沈士亮沈士亮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告
張照棠即中元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259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上午10時49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盧冠宇朗讀案由。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零捌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捌佰元自民國99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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