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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建簡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建簡字第2號

原告
堅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栢翰
被告
群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婉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信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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