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建簡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建簡字第2號
- 原告
- 堅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栢翰
- 被告
- 群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婉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信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