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原 告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務登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彬 被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蓮 訴訟代理人 謝琨源 羅淑惠 被 告 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凭翺 訴訟代理人 謝琨源 羅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