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1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13號
- 原告
- 安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柔楹
- 被告
- 邱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以102年度花簡字第113 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