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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18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88號

原告
潘進輝
被告
王明雄即億隆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到院閱卷,並於10日內具狀說明請求對象係「⒈王明雄,⒉億隆發工程行」或「⒈王明雄,⒉億隆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仁傑)」。

三、原告應於下次庭期提出租用契約原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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