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18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88號
- 原告
- 潘進輝
- 被告
- 王明雄即億隆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到院閱卷,並於10日內具狀說明請求對象係「⒈王明雄,⒉億隆發工程行」或「⒈王明雄,⒉億隆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仁傑)」。
三、原告應於下次庭期提出租用契約原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