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楊碧惠
- 當事人潘進輝、王明雄即億隆發工程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88號原 告 潘進輝 被 告 王明雄即億隆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日下午2時55 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到院閱卷,並於10日內具狀說明請求對象係「⒈王明雄,⒉億隆發工程行」或「⒈王明雄,⒉億隆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仁傑)」。 三、原告應於下次庭期提出租用契約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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