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2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99號

原告
騌毅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玲
被告
賴家祈

原告騌毅通運有限公司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家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46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