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29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99號
- 原告
- 騌毅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文玲
- 被告
- 賴家祈
原告騌毅通運有限公司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家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46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