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朱培萱、林豊彥
- 上訴人長風電梯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61號上 訴 人 長風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萱 被 上訴 人 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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