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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玉簡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玉簡字第1號

原告
呂建宏
原告
林可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被告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卿
被告
尤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地址:花蓮市○○路00號)少年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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