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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原告
林佳簾
被告
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1,2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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