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 原告
- 林佳簾
- 被告
- 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1,2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1,2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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